伴隨著平臺經濟快速發展,大型的網絡交易平臺在我國社會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平臺建構起雙邊市場,形成了供海量主體進行互動交往的網絡空間,鏈接起平臺內經營者與用戶(消費者)。平臺在撮合交易的同時,也要積極保障平臺秩序、交易安全,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于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規定了一系列的電商平臺責任,包括平臺經營者需要制定合理的平臺規則(含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規范平臺內各方主體的行為、維護平臺空間良好秩序。
在最近幾年的平臺經營實踐中,平臺經營者在平臺規則的制定、修改和執行等方面,基本上能夠做到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平臺規則,來實現對平臺上各方主體的有效規范。但不可否認的是,一段時期以來,隨著平臺之間圍繞獲取最大數量用戶的競爭日趨激烈,在平臺經營者從事的與平臺規則相關的實踐中,暴露出不少值得引起重視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但不限于電商平臺在制定或修改平臺規則時,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在制定平臺規則時,存在一定程度的濫用規則制定權現象;在執行平臺規則時,存在規則執行不透明、標準模糊、結果隱蔽、被處罰商家的申訴保障機制流于形式等問題。
為解決電商平臺經營者在制定和執行平臺規則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進一步完善與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相關的制度框架,市場監管總局與國家網信辦聯合制定印發了《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一是在平臺規則的監督與管理問題上,尋求平臺自我治理與外部監督之間的平衡。平臺經營者是網絡交往空間的建構者、運營者和管理者,平臺經營者有責任去維護其建構的網絡空間的基本秩序,也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去實現對平臺空間的有效治理。從治理效能的角度看,通過平臺規則實現的治理,往往能夠實現管理效率的最大化。但也要進一步完善外部監督機制,不能對平臺經營者在規則的制定和執行上,采取過于放任的態度。加強平臺規則相關領域的外部監督,對于確保平臺經濟的長久發展,對于形成健康的平臺經濟生態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在平臺規則監督管理框架制度的設計上,尋求程序控制與實體控制相結合!掇k法》在優化與平臺規則相關的制度框架設計時,注重將“程序控制”與“實體控制”相結合,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管理。程序控制,主要側重于從程序性的角度,對與平臺規則相關的行為提出要求,確保平臺規則在制定和執行中的透明度、公開性,充分保障相關利益主體的知情權、選擇權與獲得救濟的權利。實體控制,就是明確宣告一些特定類型的有違公平公正或者構成對特定主體權益不正當侵害的平臺規則,如果出現,平臺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是針對平臺規則,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制度,落實協同治理的理念。關于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的監督管理,在落實行政監管的同時,也要引導各方主體參與到平臺規則的治理和監督中來。比如,平臺內經營者可以通過對平臺規則進行“眾議”的方式,參與到平臺規則的形成和完善過程中。再如,電商領域的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第三方社會組織,也可以通過重大事項溝通協商機制、外部專家合規評審、行業評價等多種方式來發揮監督功能。
基于以上的指導思想,《辦法》在以下問題的規范上呈現出鮮明的亮點與特色。
一是在平臺規則的制定和修改問題上,進一步強化規則的公示要求、增加事實上的透明度。《辦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應當設置便利檢索功能。這主要是考慮到平臺規則體量龐大,特定內容并不容易查閱到。設置便利檢索功能,有助于平臺內各方用戶能夠快速便捷地檢索到相應的條款內容。既降低查閱成本,也會使得用戶不因為平臺規則內容紛繁復雜,產生望而卻步的心態,可以提升其對平臺規則的把握和理解。
二是完善平臺規則修改征求意見制度,強化相關資料的保存責任。對于平臺規則的修改時需要公開征求意見,《電子商務法》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相關規則容易流于形式。特別是外人無從知曉相關的意見是什么情況,有多少是支持的,有多少是反對的。反對的意見是否有道理,而平臺如果不采納相關的意見,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辦法》新增要求保存相關的意見建議的資料,對于合理意見充分吸收,不采納意見應當有合理理由,相關檔案必須留檔備查,保存期限不短于三年。
三是對于平臺內用戶在沒有充分了解平臺規則相關內容的情況下,平臺經營者通過技術手段來強制或者誘導其對平臺規則表示同意的情況,進行嚴格的規制。對于平臺的這種做法,理論界有人稱之為“暗黑模式”,也就是通過技術手段,來獲得其不能反映用戶真實意圖的選擇(往往表現為同意做出平臺所傾向的選擇)。這種情況在一些平臺上大量存在。例如針對平臺內經營者頻繁采取彈窗,在頁面設計故意使得用戶容易誤觸,從而產生對一些不合理的平臺規則表示同意的后果。這種做法侵害了用戶的選擇權,不能反映用戶的真實意圖,應該嚴格予以禁止。
四是在平臺規則的執行上,強化了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在內的用戶的程序性的保障。例如,《辦法》要求平臺經營者采取負面影響措施時,必須要告知其采取措施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以及相應平臺規則的具體規定。這是為了解決目前存在的平臺規則執行不透明問題,被“處罰”的商家不知道自己因何被“處罰”,而平臺也不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這使得平臺規則的執行事實上處于黑箱之中。為此必須要強化規則執行的透明度。另外,《辦法》也對于如何配置舉證責任做出要求。在平臺內商家與消費者發生糾紛的時候,平臺規則需要公平設置各方的舉證責任。即使基于政策的事由,合理減輕一方的舉證責任,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強對可能存在的不誠信、濫用權利行為的識別。
(薛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6/art_f8957158b0ff4f1eafe6f05cae8f3930.html
伴隨著平臺經濟快速發展,大型的網絡交易平臺在我國社會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平臺建構起雙邊市場,形成了供海量主體進行互動交往的網絡空間,鏈接起平臺內經營者與用戶(消費者)。平臺在撮合交易的同時,也要積極保障平臺秩序、交易安全,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于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規定了一系列的電商平臺責任,包括平臺經營者需要制定合理的平臺規則(含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規范平臺內各方主體的行為、維護平臺空間良好秩序。
在最近幾年的平臺經營實踐中,平臺經營者在平臺規則的制定、修改和執行等方面,基本上能夠做到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平臺規則,來實現對平臺上各方主體的有效規范。但不可否認的是,一段時期以來,隨著平臺之間圍繞獲取最大數量用戶的競爭日趨激烈,在平臺經營者從事的與平臺規則相關的實踐中,暴露出不少值得引起重視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但不限于電商平臺在制定或修改平臺規則時,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在制定平臺規則時,存在一定程度的濫用規則制定權現象;在執行平臺規則時,存在規則執行不透明、標準模糊、結果隱蔽、被處罰商家的申訴保障機制流于形式等問題。
為解決電商平臺經營者在制定和執行平臺規則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進一步完善與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相關的制度框架,市場監管總局與國家網信辦聯合制定印發了《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一是在平臺規則的監督與管理問題上,尋求平臺自我治理與外部監督之間的平衡。平臺經營者是網絡交往空間的建構者、運營者和管理者,平臺經營者有責任去維護其建構的網絡空間的基本秩序,也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去實現對平臺空間的有效治理。從治理效能的角度看,通過平臺規則實現的治理,往往能夠實現管理效率的最大化。但也要進一步完善外部監督機制,不能對平臺經營者在規則的制定和執行上,采取過于放任的態度。加強平臺規則相關領域的外部監督,對于確保平臺經濟的長久發展,對于形成健康的平臺經濟生態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在平臺規則監督管理框架制度的設計上,尋求程序控制與實體控制相結合。《辦法》在優化與平臺規則相關的制度框架設計時,注重將“程序控制”與“實體控制”相結合,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管理。程序控制,主要側重于從程序性的角度,對與平臺規則相關的行為提出要求,確保平臺規則在制定和執行中的透明度、公開性,充分保障相關利益主體的知情權、選擇權與獲得救濟的權利。實體控制,就是明確宣告一些特定類型的有違公平公正或者構成對特定主體權益不正當侵害的平臺規則,如果出現,平臺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是針對平臺規則,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制度,落實協同治理的理念。關于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的監督管理,在落實行政監管的同時,也要引導各方主體參與到平臺規則的治理和監督中來。比如,平臺內經營者可以通過對平臺規則進行“眾議”的方式,參與到平臺規則的形成和完善過程中。再如,電商領域的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第三方社會組織,也可以通過重大事項溝通協商機制、外部專家合規評審、行業評價等多種方式來發揮監督功能。
基于以上的指導思想,《辦法》在以下問題的規范上呈現出鮮明的亮點與特色。
一是在平臺規則的制定和修改問題上,進一步強化規則的公示要求、增加事實上的透明度!掇k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應當設置便利檢索功能。這主要是考慮到平臺規則體量龐大,特定內容并不容易查閱到。設置便利檢索功能,有助于平臺內各方用戶能夠快速便捷地檢索到相應的條款內容。既降低查閱成本,也會使得用戶不因為平臺規則內容紛繁復雜,產生望而卻步的心態,可以提升其對平臺規則的把握和理解。
二是完善平臺規則修改征求意見制度,強化相關資料的保存責任。對于平臺規則的修改時需要公開征求意見,《電子商務法》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相關規則容易流于形式。特別是外人無從知曉相關的意見是什么情況,有多少是支持的,有多少是反對的。反對的意見是否有道理,而平臺如果不采納相關的意見,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辦法》新增要求保存相關的意見建議的資料,對于合理意見充分吸收,不采納意見應當有合理理由,相關檔案必須留檔備查,保存期限不短于三年。
三是對于平臺內用戶在沒有充分了解平臺規則相關內容的情況下,平臺經營者通過技術手段來強制或者誘導其對平臺規則表示同意的情況,進行嚴格的規制。對于平臺的這種做法,理論界有人稱之為“暗黑模式”,也就是通過技術手段,來獲得其不能反映用戶真實意圖的選擇(往往表現為同意做出平臺所傾向的選擇)。這種情況在一些平臺上大量存在。例如針對平臺內經營者頻繁采取彈窗,在頁面設計故意使得用戶容易誤觸,從而產生對一些不合理的平臺規則表示同意的后果。這種做法侵害了用戶的選擇權,不能反映用戶的真實意圖,應該嚴格予以禁止。
四是在平臺規則的執行上,強化了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在內的用戶的程序性的保障。例如,《辦法》要求平臺經營者采取負面影響措施時,必須要告知其采取措施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以及相應平臺規則的具體規定。這是為了解決目前存在的平臺規則執行不透明問題,被“處罰”的商家不知道自己因何被“處罰”,而平臺也不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這使得平臺規則的執行事實上處于黑箱之中。為此必須要強化規則執行的透明度。另外,《辦法》也對于如何配置舉證責任做出要求。在平臺內商家與消費者發生糾紛的時候,平臺規則需要公平設置各方的舉證責任。即使基于政策的事由,合理減輕一方的舉證責任,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強對可能存在的不誠信、濫用權利行為的識別。
(薛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6/art_f8957158b0ff4f1eafe6f05cae8f39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