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行業監管,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近期,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上海市衛生健康委、上海市藥品監管局等10個部門,聯合開展了醫療美容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查辦了一批醫美領域違法案件。
在公布的第一批典型違法案例中,包括上海羋匠美容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上海仙美特美容有限公司)非法行醫案。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使用無標識儀器為顧客提供“祛斑”服務,造成顧客面部皮膚破損,該祛斑服務過程屬有創傷性的醫學技術方法,為醫療行為。靜安區衛健委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4340元,沒收相關儀器1臺的行政處罰。
在肖某非法行醫案中,當事人肖某于2020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間,擅自為顧客開展注射類醫療美容服務,違法所得共計8000元,構成非醫師行醫的違法行為。黃浦區衛健委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罰款人民幣8.5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上海欣悅容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案中。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查見韓國生產的AESPIO、PDO Liftime等產品,為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進行管理的產品,但均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構成使用未依法注冊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徐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行為予以警告,對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使用的涉案產品,并處罰款人民幣16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專項治理工作還集中查處了上海市金山區林記美容店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案、上海愉悅美聯臣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上海藍鷗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美詩沁醫療美容診所虛假交易案、上海光博士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張某瑤違法代言醫療美容廣告案、上海瑞瑤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違法發布廣告案、上海焱都美容美發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等案件。
對此,上海市場監管部門對相關美容行業市場主體發出警示,醫療美容廣告屬于醫療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醫療美容服務屬于醫療專業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美容許可資質不得擅自開展醫療美容服務;藥品、醫療器械是特殊商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外,相關市場主體不得通過“刷單炒信”等方式虛構交易或者利用“種草筆記”“體驗分享”等方式開展虛假營銷,不得以虛假折價、虛假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低標高結等對消費者進行價格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df/202301/t20230113_352856.html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行業監管,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近期,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上海市衛生健康委、上海市藥品監管局等10個部門,聯合開展了醫療美容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查辦了一批醫美領域違法案件。
在公布的第一批典型違法案例中,包括上海羋匠美容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上海仙美特美容有限公司)非法行醫案。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使用無標識儀器為顧客提供“祛斑”服務,造成顧客面部皮膚破損,該祛斑服務過程屬有創傷性的醫學技術方法,為醫療行為。靜安區衛健委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4340元,沒收相關儀器1臺的行政處罰。
在肖某非法行醫案中,當事人肖某于2020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間,擅自為顧客開展注射類醫療美容服務,違法所得共計8000元,構成非醫師行醫的違法行為。黃浦區衛健委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罰款人民幣8.5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上海欣悅容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案中。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查見韓國生產的AESPIO、PDO Liftime等產品,為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進行管理的產品,但均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構成使用未依法注冊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徐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行為予以警告,對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使用的涉案產品,并處罰款人民幣16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專項治理工作還集中查處了上海市金山區林記美容店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案、上海愉悅美聯臣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上海藍鷗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美詩沁醫療美容診所虛假交易案、上海光博士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張某瑤違法代言醫療美容廣告案、上海瑞瑤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違法發布廣告案、上海焱都美容美發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等案件。
對此,上海市場監管部門對相關美容行業市場主體發出警示,醫療美容廣告屬于醫療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醫療美容服務屬于醫療專業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美容許可資質不得擅自開展醫療美容服務;藥品、醫療器械是特殊商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外,相關市場主體不得通過“刷單炒信”等方式虛構交易或者利用“種草筆記”“體驗分享”等方式開展虛假營銷,不得以虛假折價、虛假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低標高結等對消費者進行價格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df/202301/t20230113_3528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