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題與視角
作為客體之于主體有用性的價值,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價值中,可以理解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滿足國家、社會或經營主體需要中的積極意義。研究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價值,本身就非常有價值。既有助于揭示和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相對于其他法的獨特性,對國家、社會或個體的有用性,還有助于提高制定、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的水平。
反不正當競爭法價值的考察視角多樣。可以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角度分析,可以從經濟民主、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角度探討,還可以從社會整體與局部角度、當前與長期角度考察。
從研究方法上看,法的價值往往更突出地體現在法的產生時期和法的重大變遷節點時期。為突現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間的關聯性,在有限篇幅內不大可能全面引入經濟數據并分析其內在關聯的情況下,本文擬用文本分析法,將有關語詞在我國重要文件中的相關性作為現象素材引入,進而深入到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市場經濟體制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間的內在關聯分析中,探討其重大價值。
二、“競爭”與“市場經濟”在我國重要文件中的關聯性
市場經濟體制基本原理告訴我們,競爭是市場經濟體制不可或缺的內在要素,這是毋庸贅言的。前面提到,法的價值往往更突出地體現在法的產生時期和法的重大變遷節點時期。選取1992年至2022年7次全國黨代會報告的文本,和1993年、2003年、2013年3個“三中全會”決定的文本,分析其關聯性。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在促進我國改革發展中的重大意義是眾所周知的。經濟體制變革,是一國之大事,選取報告作為文本研究的素材,樣本意義最為顯著。同時,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為我國經濟改革的目標模式,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2022年召開的黨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時間節點均具重要樣本意義?紤]到我國近20年來經濟體制建立完善的實踐,1993年、2003年、2013年分別召開的3個“三中全會”,所通過的決定,正好是關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關鍵詞的選取上,經過比對和篩選,報告僅選取“市場經濟”和“競爭”。3個“三中全會”決定,則細化到涉及競爭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語詞。文本和語詞分析發現:
1、報告中“市場經濟”詞頻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和全面深化改革進程高度相關。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黨的十四大報告和其后的黨的十五大報告,以及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黨的十六大報告和其后的黨的十七大報告,“市場經濟”詞頻是7屆全國黨代會報告中最高的,分別是21、22、22和24次。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的黨的十二大、黨的十三大報告中,“市場經濟”的詞頻為0。
2、“競爭”的詞頻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和全面深化改革進程高度相關。這4次全國黨代會報告中“競爭”詞頻總體上也是7屆全國黨代會報告中最高的,分別是8、14、16和13次?紤]到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競爭規制重要性之間的反應時間,可以將“競爭”詞頻在全國黨代會報告文本延后一屆,則正好是最多的7屆:分別是14、16、13次和15次。
3、“競爭”細化語詞的詞頻還表明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建立到完善再到全面深化改革進程相關。以十四屆三中全會、十六屆三中全會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為樣本,“競爭”詞頻分別為18、16和19次。相關細化詞頻中,“市場競爭”“競爭機制”“充分競爭”等作為反不正當競爭規制的體制背景、經濟條件的語詞,十四屆三中全會最多,達8次,后兩個文本明顯減少,只有2次和4次。相反的趨勢是,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必要性、規制價值和規制宗旨有關的“公平競爭”“平等競爭”“有序競爭”“無序競爭”,后兩個決定分別7次和6次,前一決定只有3次。當然,作為現代市場體系基本素質要求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3個決定均有1次提到。“反不正當競爭”在十四屆三中全會、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均提到1次。需要特別提出的是,黨的二十大報告,則是全國黨代會報告中首次提到“反不正當競爭”。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價值提煉
“不正當競爭”源于1850年法國一地方法院有關商業混淆案件的判決書。作為法律,1896年德國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世界首個反不正當競爭法專門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出現了越來越多違背公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后,為保障市場經濟體制和競爭機制的公平有效而產生的。175個國家和地區的競爭法治經驗表明,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均有反不正當競爭立法。
完成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后,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其后的20多年,固然有不少市場管理類立法,但均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立法。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后期,市場上出現了較多仿冒、不當有獎銷售、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客觀上成為反不正當競爭專門立法的必要。《中國工商報》1991年6月24日第3版刊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條法司的文章《關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的立法問題》,全面闡釋我國競爭立法模式、體例、框架、主要制度設計。經過一系列立法程序,包含對商業賄賂、不當附獎贈促銷、虛假宣傳、商業詆毀、仿冒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等6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條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9月3日誕生。其后,2017年11月4日的修訂增加了對流量劫持、不當干擾和惡意不兼容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款,同時完善對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規定。2019年4月23日的修訂,完善了侵犯商業秘密規制規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定時間和修訂時間,契合我國從有計劃商品經濟轉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這兩個重大歷史節點。當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3次修訂工作已經啟動。其修訂指導思想和基本框架,總體上反映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基本要求。
結合國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產生發展與其所在國家和地區市場經濟發展進程的關聯性,我們至少可以提煉三個方面的價值。
1、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保障市場競爭機制正常運行基本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體制的優勢在于由市場配置資源。市場配置資源的優越性,正在于市場的價格信號是社會供求關系的晴雨表。在價格信號的作用下,資本、勞動力和其他資源向最能滿足社會需求的產品和服務領域傾斜。但是,價格信號也僅僅是在充分競爭條件下才能較好地實現這一功能。在通過反壟斷,保障市場充分競爭的同時,還需要通過規制不正當競爭,才能保障市場合理地配置資源。比如,在商業混淆、虛假宣傳盛行的市場里,消費者因為被誤導而選購了并非其真正意思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務。在招標投標中,如果存在商業賄賂,中標者并不是投標者中質量最好、市場美譽度最高、價格最適宜的。在不當附獎贈促銷盛行的情況下,價格虛高,價格信號不能正確地反映市場供求關系。這些不利后果均表明,不正當競爭會扭曲市場競爭機制,導致市場失靈,會和壟斷一樣走向市場競爭的反面。這迫切需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查處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恢復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所以,早在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決定》中,就將“反對不正當競爭”作為“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需要著重完成的重要工作之一。黨的二十大報告,更是明確將加強“反不正當競爭”作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工作之一。
2、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保障經營主體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部門法。
市場競爭是爭奪交易機會的市場行為。在總交易機會一定的情況下,市場競爭必然會帶來參與競爭的經營者此消彼長。若干輪競爭下來,則有可能出現優勝劣汰。如果所有參與者都沒有實施不正當競爭或壟斷,此消彼長或優勝劣汰中的被消或被汰者,雖是長者或勝者競爭行為所致,但這是市場競爭的正常損害。如果競爭中出現不正當競爭,并且被消或被汰的經營者,是因為長者或勝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致,那么,被消者或被汰者則是一種被非法侵害。
以商業混淆為例。實施商業混淆的經營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這樣,作為該他人的經營者的交易機會,因為實施商業混淆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被不正當地分享,其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志也因此被不正當地淡化,其權利和利益受到侵害。同時,消費者因為該經營者商業混淆行為而誤認,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上也受到侵害。再如商業賄賂行為,實施商業賄賂的經營者,會侵害競爭者的公平競爭權利和利益,還會因其賄賂增加的產品和服務成本侵害消費者利益。事實上,所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會侵害競爭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流量劫持、不當干擾、惡意不兼容等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樣會對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不法侵害。
合法經營者被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后果自不待言。在消費者的權利和合法利益遭到侵害后,其后來的購買行為會更為謹慎,購買量會因此而明顯下降,經產供銷產業鏈反饋到銷售者、生產者后,為利后果會影響到整個產業鏈。比如,商業混淆案件被曝光后,實施混淆行為經營者的商品往往大量滯銷,一直延伸到工廠停產。不正當競爭直接侵害的是競爭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間接損害的是整個產業鏈甚至整個業界。2013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將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和 壟斷作為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范圍自由流動的重要路徑。
3、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增進社會信用和社會公德的重要法律制度
不正當競爭是違背公認商業道德的行為。商業賄賂、虛假宣傳、商業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無不是誠實、信用、公平等人類公認商業道德的反動。商業道德是社會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他社會道德有很大的示范、影響作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和蔓延,不僅會侵犯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破壞市場機制和秩序,還會敗壞社會信用機制,毒化社會空氣,傷害社會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世界各國都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禁止違背公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是為了維護人類社會賴以維系的基本信用和社會公德。這也使得反不正當競爭法成為最具道德價值的經濟法律制度。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主要目標任務中,既包括經濟高質量發展,也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更加完善,還包括實施公民道德工程,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可以通過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重塑和增進商業道德,在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常運行過程中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秘書長 肖江平)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3/art_3595643c3f5b4b70809c62c46cbdb8d3.html
一、選題與視角
作為客體之于主體有用性的價值,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價值中,可以理解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滿足國家、社會或經營主體需要中的積極意義。研究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價值,本身就非常有價值。既有助于揭示和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相對于其他法的獨特性,對國家、社會或個體的有用性,還有助于提高制定、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的水平。
反不正當競爭法價值的考察視角多樣?梢怨絻r值和效率價值角度分析,可以從經濟民主、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角度探討,還可以從社會整體與局部角度、當前與長期角度考察。
從研究方法上看,法的價值往往更突出地體現在法的產生時期和法的重大變遷節點時期。為突現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間的關聯性,在有限篇幅內不大可能全面引入經濟數據并分析其內在關聯的情況下,本文擬用文本分析法,將有關語詞在我國重要文件中的相關性作為現象素材引入,進而深入到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市場經濟體制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間的內在關聯分析中,探討其重大價值。
二、“競爭”與“市場經濟”在我國重要文件中的關聯性
市場經濟體制基本原理告訴我們,競爭是市場經濟體制不可或缺的內在要素,這是毋庸贅言的。前面提到,法的價值往往更突出地體現在法的產生時期和法的重大變遷節點時期。選取1992年至2022年7次全國黨代會報告的文本,和1993年、2003年、2013年3個“三中全會”決定的文本,分析其關聯性。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在促進我國改革發展中的重大意義是眾所周知的。經濟體制變革,是一國之大事,選取報告作為文本研究的素材,樣本意義最為顯著。同時,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為我國經濟改革的目標模式,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2022年召開的黨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時間節點均具重要樣本意義?紤]到我國近20年來經濟體制建立完善的實踐,1993年、2003年、2013年分別召開的3個“三中全會”,所通過的決定,正好是關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關鍵詞的選取上,經過比對和篩選,報告僅選取“市場經濟”和“競爭”。3個“三中全會”決定,則細化到涉及競爭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語詞。文本和語詞分析發現:
1、報告中“市場經濟”詞頻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和全面深化改革進程高度相關。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黨的十四大報告和其后的黨的十五大報告,以及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黨的十六大報告和其后的黨的十七大報告,“市場經濟”詞頻是7屆全國黨代會報告中最高的,分別是21、22、22和24次。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的黨的十二大、黨的十三大報告中,“市場經濟”的詞頻為0。
2、“競爭”的詞頻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和全面深化改革進程高度相關。這4次全國黨代會報告中“競爭”詞頻總體上也是7屆全國黨代會報告中最高的,分別是8、14、16和13次?紤]到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競爭規制重要性之間的反應時間,可以將“競爭”詞頻在全國黨代會報告文本延后一屆,則正好是最多的7屆:分別是14、16、13次和15次。
3、“競爭”細化語詞的詞頻還表明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建立到完善再到全面深化改革進程相關。以十四屆三中全會、十六屆三中全會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為樣本,“競爭”詞頻分別為18、16和19次。相關細化詞頻中,“市場競爭”“競爭機制”“充分競爭”等作為反不正當競爭規制的體制背景、經濟條件的語詞,十四屆三中全會最多,達8次,后兩個文本明顯減少,只有2次和4次。相反的趨勢是,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必要性、規制價值和規制宗旨有關的“公平競爭”“平等競爭”“有序競爭”“無序競爭”,后兩個決定分別7次和6次,前一決定只有3次。當然,作為現代市場體系基本素質要求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3個決定均有1次提到!胺床徽敻偁帯痹谑膶萌腥珪、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均提到1次。需要特別提出的是,黨的二十大報告,則是全國黨代會報告中首次提到“反不正當競爭”。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價值提煉
“不正當競爭”源于1850年法國一地方法院有關商業混淆案件的判決書。作為法律,1896年德國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世界首個反不正當競爭法專門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出現了越來越多違背公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后,為保障市場經濟體制和競爭機制的公平有效而產生的。175個國家和地區的競爭法治經驗表明,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均有反不正當競爭立法。
完成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后,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其后的20多年,固然有不少市場管理類立法,但均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立法。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后期,市場上出現了較多仿冒、不當有獎銷售、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客觀上成為反不正當競爭專門立法的必要!吨袊ど虉蟆1991年6月24日第3版刊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條法司的文章《關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的立法問題》,全面闡釋我國競爭立法模式、體例、框架、主要制度設計。經過一系列立法程序,包含對商業賄賂、不當附獎贈促銷、虛假宣傳、商業詆毀、仿冒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等6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條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9月3日誕生。其后,2017年11月4日的修訂增加了對流量劫持、不當干擾和惡意不兼容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款,同時完善對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規定。2019年4月23日的修訂,完善了侵犯商業秘密規制規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定時間和修訂時間,契合我國從有計劃商品經濟轉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這兩個重大歷史節點。當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3次修訂工作已經啟動。其修訂指導思想和基本框架,總體上反映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基本要求。
結合國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產生發展與其所在國家和地區市場經濟發展進程的關聯性,我們至少可以提煉三個方面的價值。
1、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保障市場競爭機制正常運行基本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體制的優勢在于由市場配置資源。市場配置資源的優越性,正在于市場的價格信號是社會供求關系的晴雨表。在價格信號的作用下,資本、勞動力和其他資源向最能滿足社會需求的產品和服務領域傾斜。但是,價格信號也僅僅是在充分競爭條件下才能較好地實現這一功能。在通過反壟斷,保障市場充分競爭的同時,還需要通過規制不正當競爭,才能保障市場合理地配置資源。比如,在商業混淆、虛假宣傳盛行的市場里,消費者因為被誤導而選購了并非其真正意思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務。在招標投標中,如果存在商業賄賂,中標者并不是投標者中質量最好、市場美譽度最高、價格最適宜的。在不當附獎贈促銷盛行的情況下,價格虛高,價格信號不能正確地反映市場供求關系。這些不利后果均表明,不正當競爭會扭曲市場競爭機制,導致市場失靈,會和壟斷一樣走向市場競爭的反面。這迫切需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查處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恢復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所以,早在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決定》中,就將“反對不正當競爭”作為“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需要著重完成的重要工作之一。黨的二十大報告,更是明確將加強“反不正當競爭”作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工作之一。
2、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保障經營主體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部門法。
市場競爭是爭奪交易機會的市場行為。在總交易機會一定的情況下,市場競爭必然會帶來參與競爭的經營者此消彼長。若干輪競爭下來,則有可能出現優勝劣汰。如果所有參與者都沒有實施不正當競爭或壟斷,此消彼長或優勝劣汰中的被消或被汰者,雖是長者或勝者競爭行為所致,但這是市場競爭的正常損害。如果競爭中出現不正當競爭,并且被消或被汰的經營者,是因為長者或勝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致,那么,被消者或被汰者則是一種被非法侵害。
以商業混淆為例。實施商業混淆的經營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這樣,作為該他人的經營者的交易機會,因為實施商業混淆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被不正當地分享,其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志也因此被不正當地淡化,其權利和利益受到侵害。同時,消費者因為該經營者商業混淆行為而誤認,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上也受到侵害。再如商業賄賂行為,實施商業賄賂的經營者,會侵害競爭者的公平競爭權利和利益,還會因其賄賂增加的產品和服務成本侵害消費者利益。事實上,所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會侵害競爭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流量劫持、不當干擾、惡意不兼容等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樣會對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不法侵害。
合法經營者被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后果自不待言。在消費者的權利和合法利益遭到侵害后,其后來的購買行為會更為謹慎,購買量會因此而明顯下降,經產供銷產業鏈反饋到銷售者、生產者后,為利后果會影響到整個產業鏈。比如,商業混淆案件被曝光后,實施混淆行為經營者的商品往往大量滯銷,一直延伸到工廠停產。不正當競爭直接侵害的是競爭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間接損害的是整個產業鏈甚至整個業界。2013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將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和 壟斷作為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范圍自由流動的重要路徑。
3、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增進社會信用和社會公德的重要法律制度
不正當競爭是違背公認商業道德的行為。商業賄賂、虛假宣傳、商業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無不是誠實、信用、公平等人類公認商業道德的反動。商業道德是社會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他社會道德有很大的示范、影響作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和蔓延,不僅會侵犯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破壞市場機制和秩序,還會敗壞社會信用機制,毒化社會空氣,傷害社會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世界各國都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禁止違背公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是為了維護人類社會賴以維系的基本信用和社會公德。這也使得反不正當競爭法成為最具道德價值的經濟法律制度。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主要目標任務中,既包括經濟高質量發展,也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更加完善,還包括實施公民道德工程,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可以通過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重塑和增進商業道德,在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常運行過程中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秘書長 肖江平)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3/art_3595643c3f5b4b70809c62c46cbdb8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