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禁止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規范了部分限制競爭行為。2017年11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次修訂,2019年4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次修訂。當下,我國反壟斷法已于2022年6月修改完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三次修訂工作正在進行中。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三十年來,查處了大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為使命
市場機制運行過程中,各類市場秩序問題互為作用、互相影響并各具特點,但市場競爭秩序反映的是市場機制中帶有根本性、普遍性和長期性的問題,它更多地與宏觀經濟環境相聯系,貫穿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始終。市場機制的有效與否直接取決于是否存在競爭以及競爭是否有效,而競爭是否有效則直接取決于市場競爭秩序是否規范良好。
競爭秩序要求競爭必須是公平的正當的,如果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用不正當競爭行為,將會造成競爭機制不能正常發揮,使競爭中的優勝劣汰機制失靈。競爭自身并不能完全自發地形成公平競爭秩序,公平競爭秩序是國家為經營主體的競爭活動所構建和不斷維護的行為準則的框架,它內在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支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這一點,我國在1993年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就有這樣的認識,當時參與立法的專家認為:“經營者的合法經營受許多法律的調整,各個法律從不同角度保護合法的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合法經營者的保護,不是建立在對實體權利保護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對市場經濟秩序予以維護的基礎上,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亦被稱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凡與誠信營業慣例相悖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均予以禁止”。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更是通過完善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效規范來實現對公平競爭秩序的維護。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有權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但這種追求不能以損害公平競爭秩序等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注的重點不是競爭者之間的利益得失,而是超越了競爭者利益的公平競爭秩序。
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要實現的是多元化的立法目標
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起源的《巴黎公約》最初在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并未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而只是規范“市場競爭行為”,進而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但1958年里斯本會議修訂《巴黎公約》時對誤導公眾行為的禁止,就已開始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路徑。《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條款》第1條一般條款規定在延續《巴黎公約》“違反誠實和習慣做法”傳統標準的同時,也在注釋中澄清:其“不再要求應當限于競爭行為,旨在表明消費者也是受保護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總體上是一種“營業警察法”,旨在凈化競爭秩序,使經營者、消費者免受虛假、欺詐性的競爭行為之弊,通過保護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市場經營行為的立法目標是多元的,且大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也日益重視通過保護“未受扭曲的競爭”以達至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
現代反不正當競爭法服務于三重立法目標,即保護誠實守信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平競爭秩序,這三重立法目標具有整體性、系統性、聯動性,均需要通過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來實現。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規定:“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從而使立法目的條款成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度構建的邏輯主線,也會指引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認定。
三、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
商業道德作為建立在商業利益共同體基礎之上的行為準則,廣泛存在于市場競爭之中并調整著市場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本身天然就蘊含了商業道德的要素,且已經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被法律化。事實上,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就是保護誠實商人的特別法,商人的行為標準被作為起點,所有商人都責難為不正當的行為,很難被稱得上是“正當”的競爭行為。在市場競爭中,符合公認的商業道德標準,意味著經營者實施市場競爭行為的出發點是善意的,競爭手段是誠實的、公正的、正當的,反之,則是不正當的。
盡管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進行了列舉式規定,但市場上永遠都會出現層出不窮的新類型競爭行為,且這些新類型競爭行為又充滿了爭議和不確定性,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很難周延地對其作出相應規定。美國《侵權法重述》也指出:“列出所有的不正當手段是不可能的。總的來說,它們是低于一般商業道德標準和合理性為準則的手段。”因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仍需要在司法過程中依據基本原則條款對市場經營行為中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判斷和認定,此時的基本原則條款是認定“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要件的抽象標準,會為市場競爭中的商業模仿、商業言論、商業模式等劃定一條競爭底線,在營業自由與營業自由限制之間尋找恰當的平衡點,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的“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進行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認定,可以實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需要的包容性和開放性。
正是因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的特點,面對數字市場新出現的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反而可以起到了重要的行為規范及引導作用。例如,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是重要的競爭要素,經營者對于其他經營者的數據抓取行為在實踐中較為常見。數據抓取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其他經營者對于特定數據的掌控,如果某些數據中蘊含著其他經營者的勞動成果,則可能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參與市場競爭的權益,也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利。但是,數據抓取行為并非一概違法,數據抓取作為數據流通的重要手段,能夠極大地降低數據流通成本、活躍市場開發、提高數據的公共屬性。在判斷數據抓取行為的合法與否時,數據可以區分“公開數據與非公開數據”“提供的數據、觀察的數據和衍生的數據”等,同時結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合法性測試,盡管數據在如何確權問題上存在諸多爭議尚無定論,但這絲毫不會影響到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中對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認定和判斷,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數字經濟時代對數據獲取、使用等行為的規范也因此發揮了重要而獨特的作用。
四、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行為規制法不是權利保護法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公平競爭秩序這一社會公共利益的追求決定了該法不是權利保護法,而是行為規制法。正因為如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的商業宣傳行為、商業賄賂行為等并不一定需要有明確的受害者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的構成要件,這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本質屬性之一是行為規制法不是權利保護法的例證。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不具有也不必具有賦予經營者某種專有權的初衷,只是會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使受害者得到保護進而獲得了除了法定權利之外的利益,只是這種利益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和個案性,從主體、內容和利益范圍的角度并不符合專有權利的特征,僅僅是經營者因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保護的利益,不能因為有經營者因不正當競爭行為獲得利益就認為該利益是民事法定權利甚至是專有權利,這是由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行為規制法所決定的。
行為規制法的屬性意味著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是侵權行為法的組成部分或特別法。大約是受《巴黎公約》等國際條約的影響,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最初被納入知識產權法體系予以實施,法院也將不正當競爭案件納入知識產權審判。在這種制度背景下,就可能會出現簡單地按照知識產權保護的思維與方式,按照侵權行為的分析框架來適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情況,即在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先確定一種受保護的合法權益,如確定特定商譽、商業模式、商業數據等應受法律保護,再從權益受到損害推論行為的不正當性,或者以權益是否被侵害作為論證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但在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特征與屬性已經達成初步共識的當下,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模式、商業機會、競爭優勢進行判斷時,都會聚焦于對其背后的市場競爭行為本身進行評判,做出正當競爭或者不正當競爭的認定,商業模式、商業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可能會因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個案的保護,但不正當性和違法性的認定基礎是對市場競爭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而不是從保護靜態的或者動態的利益出發的結果。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是權利保護法,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分析框架不會是傳統侵權行為法有權益損害就有救濟的框架,而是會從行為是否構成了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構成要件,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與公認的商業道德,是否損害了公平競爭秩序來進行認定。
以曾經且仍在廣泛討論之中的互聯網廣告屏蔽案為例,從反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法的本質屬性出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不應是簡單地對是否保護“免費+廣告”商業模式作出判斷,也不應通過對“免費+廣告”商業模式本身是否合法或者是否屬于合法權益來判斷行為的正當性。判斷該競爭行為正當性與否的分析框架應當以是否遵循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是否不當地損害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否損害了公平競爭秩序為標準,要綜合考慮競爭行為是否整體增加了產品或服務市場供給,是否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以及對行業發展以及實現公平正義價值目標的影響,此時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損害是用來論證包括公平競爭秩序在內的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
總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經營者的競爭自由和創新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不損害公平競爭秩序為邊界,必須通過正當的手段來獲得競爭優勢,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守護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優化了我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讓市場機制可以更好地發揮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孟雁北)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3/art_68916a3538ce408b84c4e2949779dec1.html
199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禁止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規范了部分限制競爭行為。2017年11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次修訂,2019年4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次修訂。當下,我國反壟斷法已于2022年6月修改完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三次修訂工作正在進行中。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三十年來,查處了大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為使命
市場機制運行過程中,各類市場秩序問題互為作用、互相影響并各具特點,但市場競爭秩序反映的是市場機制中帶有根本性、普遍性和長期性的問題,它更多地與宏觀經濟環境相聯系,貫穿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始終。市場機制的有效與否直接取決于是否存在競爭以及競爭是否有效,而競爭是否有效則直接取決于市場競爭秩序是否規范良好。
競爭秩序要求競爭必須是公平的正當的,如果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用不正當競爭行為,將會造成競爭機制不能正常發揮,使競爭中的優勝劣汰機制失靈。競爭自身并不能完全自發地形成公平競爭秩序,公平競爭秩序是國家為經營主體的競爭活動所構建和不斷維護的行為準則的框架,它內在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支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這一點,我國在1993年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就有這樣的認識,當時參與立法的專家認為:“經營者的合法經營受許多法律的調整,各個法律從不同角度保護合法的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合法經營者的保護,不是建立在對實體權利保護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對市場經濟秩序予以維護的基礎上,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亦被稱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凡與誠信營業慣例相悖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均予以禁止”。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更是通過完善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效規范來實現對公平競爭秩序的維護。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有權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但這種追求不能以損害公平競爭秩序等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注的重點不是競爭者之間的利益得失,而是超越了競爭者利益的公平競爭秩序。
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要實現的是多元化的立法目標
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起源的《巴黎公約》最初在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并未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而只是規范“市場競爭行為”,進而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但1958年里斯本會議修訂《巴黎公約》時對誤導公眾行為的禁止,就已開始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路徑。《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條款》第1條一般條款規定在延續《巴黎公約》“違反誠實和習慣做法”傳統標準的同時,也在注釋中澄清:其“不再要求應當限于競爭行為,旨在表明消費者也是受保護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總體上是一種“營業警察法”,旨在凈化競爭秩序,使經營者、消費者免受虛假、欺詐性的競爭行為之弊,通過保護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市場經營行為的立法目標是多元的,且大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也日益重視通過保護“未受扭曲的競爭”以達至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
現代反不正當競爭法服務于三重立法目標,即保護誠實守信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平競爭秩序,這三重立法目標具有整體性、系統性、聯動性,均需要通過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來實現。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規定:“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從而使立法目的條款成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度構建的邏輯主線,也會指引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認定。
三、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
商業道德作為建立在商業利益共同體基礎之上的行為準則,廣泛存在于市場競爭之中并調整著市場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本身天然就蘊含了商業道德的要素,且已經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被法律化。事實上,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就是保護誠實商人的特別法,商人的行為標準被作為起點,所有商人都責難為不正當的行為,很難被稱得上是“正當”的競爭行為。在市場競爭中,符合公認的商業道德標準,意味著經營者實施市場競爭行為的出發點是善意的,競爭手段是誠實的、公正的、正當的,反之,則是不正當的。
盡管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進行了列舉式規定,但市場上永遠都會出現層出不窮的新類型競爭行為,且這些新類型競爭行為又充滿了爭議和不確定性,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很難周延地對其作出相應規定。美國《侵權法重述》也指出:“列出所有的不正當手段是不可能的。總的來說,它們是低于一般商業道德標準和合理性為準則的手段。”因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仍需要在司法過程中依據基本原則條款對市場經營行為中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判斷和認定,此時的基本原則條款是認定“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要件的抽象標準,會為市場競爭中的商業模仿、商業言論、商業模式等劃定一條競爭底線,在營業自由與營業自由限制之間尋找恰當的平衡點,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的“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進行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認定,可以實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需要的包容性和開放性。
正是因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的特點,面對數字市場新出現的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反而可以起到了重要的行為規范及引導作用。例如,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是重要的競爭要素,經營者對于其他經營者的數據抓取行為在實踐中較為常見。數據抓取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其他經營者對于特定數據的掌控,如果某些數據中蘊含著其他經營者的勞動成果,則可能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參與市場競爭的權益,也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利。但是,數據抓取行為并非一概違法,數據抓取作為數據流通的重要手段,能夠極大地降低數據流通成本、活躍市場開發、提高數據的公共屬性。在判斷數據抓取行為的合法與否時,數據可以區分“公開數據與非公開數據”“提供的數據、觀察的數據和衍生的數據”等,同時結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合法性測試,盡管數據在如何確權問題上存在諸多爭議尚無定論,但這絲毫不會影響到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中對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認定和判斷,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數字經濟時代對數據獲取、使用等行為的規范也因此發揮了重要而獨特的作用。
四、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行為規制法不是權利保護法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公平競爭秩序這一社會公共利益的追求決定了該法不是權利保護法,而是行為規制法。正因為如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的商業宣傳行為、商業賄賂行為等并不一定需要有明確的受害者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的構成要件,這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本質屬性之一是行為規制法不是權利保護法的例證。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不具有也不必具有賦予經營者某種專有權的初衷,只是會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使受害者得到保護進而獲得了除了法定權利之外的利益,只是這種利益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和個案性,從主體、內容和利益范圍的角度并不符合專有權利的特征,僅僅是經營者因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保護的利益,不能因為有經營者因不正當競爭行為獲得利益就認為該利益是民事法定權利甚至是專有權利,這是由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行為規制法所決定的。
行為規制法的屬性意味著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是侵權行為法的組成部分或特別法。大約是受《巴黎公約》等國際條約的影響,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最初被納入知識產權法體系予以實施,法院也將不正當競爭案件納入知識產權審判。在這種制度背景下,就可能會出現簡單地按照知識產權保護的思維與方式,按照侵權行為的分析框架來適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情況,即在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先確定一種受保護的合法權益,如確定特定商譽、商業模式、商業數據等應受法律保護,再從權益受到損害推論行為的不正當性,或者以權益是否被侵害作為論證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但在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特征與屬性已經達成初步共識的當下,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模式、商業機會、競爭優勢進行判斷時,都會聚焦于對其背后的市場競爭行為本身進行評判,做出正當競爭或者不正當競爭的認定,商業模式、商業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可能會因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個案的保護,但不正當性和違法性的認定基礎是對市場競爭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而不是從保護靜態的或者動態的利益出發的結果。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是權利保護法,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分析框架不會是傳統侵權行為法有權益損害就有救濟的框架,而是會從行為是否構成了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構成要件,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與公認的商業道德,是否損害了公平競爭秩序來進行認定。
以曾經且仍在廣泛討論之中的互聯網廣告屏蔽案為例,從反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法的本質屬性出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不應是簡單地對是否保護“免費+廣告”商業模式作出判斷,也不應通過對“免費+廣告”商業模式本身是否合法或者是否屬于合法權益來判斷行為的正當性。判斷該競爭行為正當性與否的分析框架應當以是否遵循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是否不當地損害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否損害了公平競爭秩序為標準,要綜合考慮競爭行為是否整體增加了產品或服務市場供給,是否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以及對行業發展以及實現公平正義價值目標的影響,此時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損害是用來論證包括公平競爭秩序在內的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
總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經營者的競爭自由和創新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不損害公平競爭秩序為邊界,必須通過正當的手段來獲得競爭優勢,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守護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優化了我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讓市場機制可以更好地發揮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孟雁北)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3/art_68916a3538ce408b84c4e2949779dec1.html